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菸酒事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總機構及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研訂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菸酒事業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者,應自發現事故時起算七十二小時內,依附表格式,以電子郵件方式通報總機構及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副知財政部,並應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以及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與檢討等函報總機構及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副知財政部。
菸酒事業依前項規定通報後,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