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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責任廠商應於進行菸酒回收之過程中,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回收進度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一、通知中、下游廠商家數或人數、日期及方式。
二、回應廠商家數、人數及其持有菸酒之數量。
三、未回應廠商家數或人數。
四、已回收之菸酒數量。
五、回收菸酒保管地點及負責保管之人員。
六、清點查核回收菸酒數量之次數及結果。
七、預計完成之期限。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報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