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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申請: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二、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或展延次數超過二次。
三、所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