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酒產製工廠之廠區應視需要設置驗收區、冷藏(凍)庫、原材料倉庫、原料處理區、蒸煮區、冷卻區、液化區、糖化區、製麴區、發酵區、蒸餾區、儲酒區、加工調理區、內包裝容器洗滌區、內包裝區、外包裝區、成品倉庫、更衣室、試驗(檢驗)室、辦公室、廁所等區域,並予以標示。
基於安全性與衛生考量,前項各區域應個別設置或加以有效區隔,其中製麴區及內包裝區應與其他區域有效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