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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菸產製工廠之廠房應視需要設置驗收區、原材料倉庫、危險品倉庫、原料處理區、包裝區、成品倉庫、更衣室、試驗室、辦公室及廁所等區域,並予以標示。
基於安全性與衛生考量,前項各區域應個別設置或加以有效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