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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檢驗以取樣之先後順序為之。但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複驗者,受託機關(構)應提前辦理之。
受託機關(構)應於取樣後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