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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89.12.2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應以百分之九十供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百分
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百分
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百分之一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及
防治菸品稅捐逃漏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