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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酒產製工廠之作業場所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備與器具:
(一)設備與器具之酒品接觸面應保持平滑、無凹陷或裂縫,並保持清潔。
(二)用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等之設備與器具,使用前應確認其清潔,使用後應清洗乾淨;已清洗與消毒過之設備及器具,應避免再受污染。
(三)設備與器具之清洗與消毒作業,應防止清潔劑或消毒劑污染酒品、酒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
二、從業人員:
(一)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作成紀錄,並於在職期間接受菸酒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辦理有關酒品安全、衛生與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
(二)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並應於進入作業場所前、如廁後或手部受污染時,依標示所示步驟正確洗手或消毒。工作中吐痰、擤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
(三)從業人員在 A 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酒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酒品接觸之工作。
(四)新進之作業人員,如從事直接接觸酒品之工作,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僱用後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
(五)作業場所內之作業人員,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酒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凡與酒品直接接觸之從業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品及藥品等污染酒品或酒品接觸面。
(六)作業人員工作中,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酒品或酒品接觸面之行為。
(七)作業人員個人衣物應放置於更衣場所,不得帶入作業場所。
(八)非作業人員出入作業場所,應適當管理;若有進入作業場所之必要時,應符合本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五目至第七目有關人員之衛生要求。
三、化學物質及用具管理:
(一)清潔劑、消毒劑、病媒防治使用之藥劑及其他有毒化學物質,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方得使用,並應明確標示,存放於固定場所上鎖,不得污染酒品或酒品接觸面,並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二)作業場所內,除維護當日衛生所必須使用之藥劑外,不得存放或使用其餘藥劑。
(三)有毒化學物質應標明其毒性、使用方法及緊急處理方法。
(四)清潔、清洗及消毒用機具,應有專用場所妥善保管。
四、廢棄物處理:
(一)廢棄物不得堆放於作業場所內,場所四周不得任意堆置廢棄物及容器,以防積存異物,孳生病媒。
(二)廢棄物之處理,應依其特性,以適當容器分類集存,並予清除;放置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毒)氣體溢出,並應防止病媒之孳生,及造成人體之危害。
(三)反覆使用之容器於清除廢棄物後,應立即清洗;處理廢棄物之機器設備於停止運轉時,應立即清洗,以防止病媒孳生。
(四)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及酒品安全衛生之虞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有害微生物、腐敗物或過期回收產品等廢棄物,應設專用貯存設施。
五、應指派衛生管理之專責人員,針對衛生管理之情形,填報衛生管理紀錄,以備查核。
六、應依據本條各款之規定,制訂衛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並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