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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菸產製工廠之作業場所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清潔劑、消毒劑、病媒防治使用之藥劑及其他有毒化學物質,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方得使用,並應明確標示;除維護當日衛生所必須使用外,應存放於固定場所上鎖,不得汙染菸品或菸品接觸面,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二、廢棄物應依其特性,適當分類並定期清除,製造作業場所四周不得任意堆置廢棄物及容器,以防孳生病媒。
三、清潔、清洗及消毒用機具,應有專用場所,並妥善保管。
四、應指派衛生管理之專責人員,針對衛生管理之情形,填報衛生管理紀錄,以備查核。
五、應依據本條各款之規定,制訂衛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並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