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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原料:指菸品主要之構成原料,包括主原料、香料及味料。
(一)主原料:指構成菸品之主要原料,如菸草、菸絲、菸骨絲、複製菸頁、膨脹菸絲等。
(二)香料:調和菸絲香味之香精原料。
(三)味料:調和菸絲喫味之原料。
三、半成品:指菸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產品,此產品經隨後之製造過程,可製成成品者。
四、成品:指經過完整之製造過程並包裝標示完成之產品。
五、包裝材料:包括內包裝材料及外包裝材料。
(一)內包裝材料:指與菸品直接接觸之包裝材料,如濾嘴、捲菸紙、鋁箔紙等。
(二)外包裝材料:指未與菸品直接接觸之包裝材料,包括小包紙、條盒紙、包裝膜及瓦楞紙箱等。
六、廠房:指用於菸品之製造、包裝、貯存等或與其有關作業之全部或部分建築或設施。
(一)製造作業場所:包括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分裝、包裝及其他直接處理菸品之工作區域。
(二)理切工場:指將原料菸葉製成可供包裝之半成品作業場所。
(三)捲包工場:指將理切工場製成之半成品予以包裝成最終消費成品之作業場所。
七、一般作業區:指原料倉庫、材料倉庫及成品倉庫等作業區域,如理切工場、再製工場(含膨脹菸絲作業區)、原物料倉庫、品管課實驗室、香味料室等。
八、管制作業區:指清潔度要求較高,對人員與原材料之進出及防止病媒或有害動物侵入等,須有嚴密管制之作業區域,如捲包工場、菸絲儲存室等。
九、清潔或清洗:指去除塵土、殘屑、污物或其他可能污染菸品之不良物質之處理及清洗作業。
十、消毒:指以符合菸品衛生之化學藥劑或物理方法,有效殺滅病媒及有害微生物,但不影響菸品品質或其安全之適當處理作業。
十一、異物:指在製程中除原料之外,混入或附著於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內包裝材料之物質,使所產製之菸品有不符衛生及安全之虞者。
十二、病媒或有害動物:指會直接或間接污染菸品或媒介病原體之小動物或昆蟲,如菸甲蟲、菸蛾、老鼠、蟑螂、蚊、蠅、臭蟲、蚤、蝨、蜘蛛及螞蟻等。
十三、有害微生物:指造成菸品腐敗、品質劣化或危害公共衛生之微生物。
十四、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以適當且有形之隔離方式,防範病媒侵入之裝置,如陰井或適當孔徑之柵欄、紗網等。
十五、菸品器具:指直接接觸菸品或添加物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十六、檢驗:包括檢查與化驗。
十七、菸品接觸面:指器具及與菸品接觸之設備表面。
十八、適當:指在符合良好衛生作業下,為完成預定目的或效果所必須之措施。
十九、隔離:指區域與區域之間以有形之方式予以隔開者。
二十、區隔:較隔離廣義,包括有形及無形之區隔方式。作業區域之區隔可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達成,如區域區隔、時間區隔、控制空氣流向、採用密閉系統或其他有效方法。
二十一、批號:指表示「批」之特定文字、數字或符號等,可據以追溯每批產品之經歷資料者,而「批」以批號表示在某一特定時段於某一特定生產線,所生產之特定數量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