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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菸酒類稅計算重量,應一律以市稱為標準,其計算重量之標準如左:
一、菸葉菸絲及酒類 凡整捆整包整箱整 之畸零尾數半斤以上者一斤計
算,不及半斤者免納,散裝門售者應彙總共算。但原裝瓶酒不及半斤
者仍應按半斤納稅,半斤以上不及一斤者應按一斤納稅,原裝小包菸
絲不及四兩者應按四兩納稅,四兩以上不及半斤者應按半斤納稅,半
斤以上不及一斤者應按一斤納稅。
二、薰菸葉 其包裝重量以每包一百六十市斤 (除皮二十市斤淨重一百四
十斤) 為標準,如各地包裝重量有不同者,得從其習慣標準重量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