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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菸酒類稅之征收,視其產製情形分為左列四種:
一、駐廠或駐場征收 大規模酒廠刨菸廠或薰菸葉場,應由經征機關直接
派員駐廠或駐場征收。
二、查定征收 產量零星不合駐廠或駐場標準之釀戶或刨菸絲店,經征機
關應按季派員查定產量,按月征收。
三、起運征收 菸葉薰菸葉應由商人於起運前,報請當地經征機關依法征
收。
四、分期征收 固定於冬季釀製且有久存性之酒類得視其產額分期由各省
市財政廳局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