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菸酒類稅稅率規定如左:
一、菸類稅 菸葉稅按照產區核定完稅價格征收百分之六十,菸絲稅征收
百分之四十,薰菸葉稅征收百分之三十。
二、酒類稅 按照產區核定完稅價格征收百分之百。
前項第一款刨絲之菸葉仍應先納菸葉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