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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菸酒商或貨物持有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鍰,其觸犯刑
事部份應依刑法處斷:
一、未遵規定手續報告或不報告不實者。
二、運銷完稅之菸酒不報請查驗者。
三、完稅之菸酒分運或改運他處未經換領分運照者。
四、運輸完稅之菸酒中途銷售未經報請當地經征機關核准者。
五、未遵規定辦理登記,及停業時不報請註銷登記者。
六、私自增加釀具、刨具未經報明者。
七、抗拒檢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