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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菸葉及薰菸葉在未完稅前,不得抽出菸筋、菸梗,其已抽出者應由經征機
關查明此項純淨菸葉或薰菸葉,按照每百斤應抽出若干菸筋菸梗之比例,
覈實加入菸筋梗重量一併按率征稅,並於完稅照上註明已抽菸筋菸梗,方
准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