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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菸草種植人於同一年期內,有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及第
六十九條規定二款以上情事者,其種菸面積增減應合併計算之,但同一戶
如有獎懲兩種情形發生時,其種菸面積之增減准予相抵。
依前項規定計算結果,剩餘許可面積不足第十六條規定之最低面積○‧四
公頃時,仍維持其最低面積○‧四公頃繼續種植,但同一戶在五年內有二
次不足○‧四公頃者,不予繼續許可種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