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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除涉及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或其
他法律,依各有關規定辦理外,並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經許可後喪失原許可所應具備之條件或違反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
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者,撤銷其許可。
二、違反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者,由分
局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得撤銷其許可。
三、經撤銷許可未滿一年者,不得再申請許可為製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