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含藥酒類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及專賣機關得隨時各就其職掌範圍派員檢查經許可製造
之含藥酒類,並抽驗其成品,製造與經銷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