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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專賣機關應將所檢定之菸葉收穫量於檢定後三日內,通知菸草種植人。
菸草種植人對於專賣機關通知之檢定收穫量有異議時,得於通知到達之翌
日起五日內敘明理由,聲請覆檢。如對覆檢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覆檢通
知到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請專賣機關會同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組織之
團體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