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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左列各物,非經專賣機關之許可,不得種植、製造、或印製:
一、菸草。
二、酒精。
三、製造酒類之白、紅、及酒母。
四、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及捲菸紙。
五、菸酒之商標、包裝紙及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