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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之規定,以動力機械,製造菸類、酒類或變造專賣機關製
造之菸類、酒類者。
二、違反第七條之規定,製造酒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