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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菸草種植人收穫之菸葉,經乾燥後,非經專賣機關許可給證,不得移運。
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必須移運者,應於移運後五日內,報告專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