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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資格,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直接撥入其帳戶或造冊發放,亦得委託金融輔助業者,辦理直接撥入其帳戶:
一、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
二、領有勞工保險之年金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年金給付、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含原住民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農民退休儲金、勞工退休金之月退休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三、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以直接入帳方式發給就養給付之退除役官兵。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五、無設置ATM或無郵局之偏鄉地區民眾。
六、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為前項第四款受安置兒童及少年開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