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者之領取方式、期間及應備之資料或文件如下:
一、登記入帳: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記,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卡號及其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之代號及金融帳戶號碼入帳。
二、實體自動化服務設備(以下簡稱ATM)領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置之ATM,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健保卡卡號領取。
三、郵局領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備妥下列身分證明文件,至郵局臨櫃領取:
(一)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健保卡。
(二)未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領取時,應同時出具受託人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領取時由受託人簽收。
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備妥出生證明及其生母或生父之身分證明文件,至郵局臨櫃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