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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第六條之二所定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百分之九十為基數估算,指下一年度可獲配公益彩券盈餘之估列方式。
各受配機關編製公益彩券盈餘歲入預算時,如納入以前年度剩餘之公益彩券盈餘,應以附註或分列方式表達收入來源為當年度或以前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