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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發行機構發行運動彩券前,應先擬具發行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
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發行。
前項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國際認可競技活動。
二、發行機構名稱、受委託機構名稱及委託事項與期限。
三、運動彩券遊戲標的、遊戲規則。
四、運動彩券名稱、價格、發行頻率、發行期數、發行期間及銷售地區。
五、運動彩券預計發行額度、發行張數。
六、銷售方法及促銷策略。
七、獎金結構及公布方式。
八、賽事公告、作業流程、監督措施與賽事過程及結果公布之方式。
九、兌獎方式及手續。
十、預估獎金支出、銷管費用及其計算方式。
十一、運動彩券遊戲標的之安全控管事項。
十二、運動彩券遊戲標的賽事異動狀況之處理措施。
十三、發行運動彩券可能產生問題之預防及停止發行時之善後處理措施。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及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已核准之發行計畫,非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