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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國庫代理機關經管中央政府各機關之票據、證券及財產之契據之保管,應由各地國庫於每月終了,將各寄存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開具寄存保管品對帳單,送各寄存機關核對,並將結存情形按期編製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