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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政府各機關得自行收納之款,其保管期限至多不得逾
五日,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由主管機關報請公庫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