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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庫以外之各級公庫事務,除有特殊情形外;應由所在地之中央銀行代理
之。其無中央銀行者,應指定各該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之地
方銀行代理。其無地方銀行者,得報經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核准後,指
定其他銀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