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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存保公司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存保公司人員於考核年度內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者,不列入前項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如下:
一、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達二十一日以上者,該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二、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未達二十一日者,次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