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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課長、室主任承處長、副處長之命(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及政風室主
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綜理各該課、室業務;
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所掌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辦及督導。
三、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應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簽擬,年終考績之初評及提供意見。
五、所屬人員工作之指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報及辦理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