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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三、概算編制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之裁示。
五、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之指示及核定。
六、公文書(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重要案件變更處理之決定。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單位主管逾三天以上及職員逾七日以上之差假之核定。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及事務處理方針之裁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