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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國銀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發行金融債券、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國內、外分支機構之管理、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及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二、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與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三、金融機構之安全防護事宜。
四、電子銀行業務之處理。
五、非金融控股公司轄下銀行之監督及管理。
六、銀行公會之督導。
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之監督及管理。
八、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與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監督及管理。
九、會同交通部監督及管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十、其他有關本國銀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