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信託業辦理不指定金錢信託時,其營運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業務。
前項之銀行存款,應存放於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第一項之公司債、短期票券,應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未經保證或承兌者,其發行人應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第一項之金融債券,指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所發行之金融債券,與經中央銀行及財政部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臺所發行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