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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應登記於信託業名義下之共同信託基金專戶。但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之投資標的時,得依信託業與境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之約定辦理。
信託業管理共同信託基金,得將所持有之境外有價證券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辦理出借,並適用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外國有價證券之出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