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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信託業運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第七條第六款及前條第六款之商品(以下簡稱各該商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相關銷售文件應具體說明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各該商品之投資操作策略,並應以顯著顏色及字體方式載明下列事項。
(一)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以及投資人投資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二)投資風險警語。
(三)各該商品風險資訊,並應揭露投資Rule 144A債券之相關風險。
二、信託業應充分考量投資各該商品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特性、風險及投資人屬性,訂定投資人之最低申購金額。
三、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於約定條款明定投資各該商品之比例逾百分之十者,應於帳戶名稱後面加註投資警語「本帳戶有一定比重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或證券化商品」。
四、信託業應充分評估各該商品相關風險,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