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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信託公司營業單位襄理級以上人員之遴派,應以具有稽核單位經驗者為優
先,若未具稽核經驗,或未曾參加稽核人員訓練者,應於一年內參加信託
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稽核人員相關訓練課程六
十小時以上,並取得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