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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五組掌理外商銀行監理、國際組織、國際金融制度、國際金融情勢發展
、國外財經情勢調查暨本局業務之宣導等事項,並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亞系銀行及非歐美系銀行之監理。
(二) 亞洲金融監理制度之調查研究。
(三) 我國與亞洲主要國家之監理合作及資訊交流。
(四) 亞洲金融情勢發展之觀察及研究。
(五) 管理外匯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擬訂、解釋。
(六) 重大國際金融計畫專案之研究與推動。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歐系銀行之監理。
(二) 歐洲金融監理制度之調查研究。
(三) 我國與歐洲主要國家之監理合作及資訊交流。
(四) 歐洲金融情勢發展之觀察及研究。
(五) 參與國際金融組織之規劃與執行。
(六) 中英文年報編製、法規英譯及本局業務宣導之規劃。
(七)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法規之擬訂、解釋。
(八)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美系、加系銀行之監理。
(二) 美洲金融監理制度之調查研究。
(三) 我國與美洲主要國家之監理合作及資訊交流。
(四) 美洲金融情勢發展之觀察及研究。
(五) 外銀管理辦法、銀行作業委外規範之擬訂及解釋。
(六)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規範之擬訂及解釋。
(七) 參與其他國際組織之聯繫與協辦。
(八) 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