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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銀行市場、票券市場及銀行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
規劃、執行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制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所屬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六、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