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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課長、股長、分隊長分別承組長、主任、隊長、分 (支) 局長之命,處理
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與答覆。
四、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五、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其他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