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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採一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可認購額度總股數及得增購額度總股數於當次公股出售時一次認足。
採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依下列方式分次認購:
一、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前各次公股出售時,分別依當次出售公股數與轉為民營型態應出售總股數(以第一次釋出公股日實收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十一減去第一次釋出公股日民股數)之比率,計算可認購額度股數,於各次公股出售時認購;其計算公式如下:
從業人員每 當次出售公股數
次可認購額=────────────×可認購額度總股數
度股數 轉為民營型態應出售總股數
如當次出售公股數大於轉為民營型態應出售總股數時,適用第二款。
二、事業達到轉為民營型態當次公股出售時,從業人員可認購額度總股數減去以往各次已認購股數後之餘額為當次可認購額度股數,併同得增購額度總股數,於當次公股出售時一次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