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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政風室掌理本機關政風工作、機密維護、安全防護等事項。分設二科,各
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 政風法令之擬訂、修正、編印及訂定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
計畫。
(二) 政風法令之宣導、執行及表揚優良政風事項。
(三) 預防貪瀆不法,防弊措施之研訂、執行、追蹤、管制,研析貪瀆案
件及政風狀況,訂定具體改進措施。
(四) 發掘貪瀆不法,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及稽核易滋弊端
之業務。
(五) 受理檢舉案件,鼓勵員工及民眾檢舉,並審慎處理。
(六) 辦理政風督導小組會議秘書業務及根據民意反應,提供業務單位研
擬便民措施。
(七) 政風工作計畫之擬訂、執行及檢討分析,財產申報業務及一般行政
管理事項。
(八) 訂定政風督導考核計畫及辦理本機關與所屬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
懲建議。
二、第二科:
(一) 公務機密之維護及檢查。
(二) 招標、採購、營繕工程之監督及驗收。
(三) 安全防護事項之策訂及推行。
(四) 協助處理陳情請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