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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六組掌理金融檢查,金融機構稽核人員之考核,金融檢查報告、違反金
融法規及其他缺乏之處理與追蹤、管理,暨上開相關業務之監督等事項,
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本國銀行金融檢查業務之左列事項:
(一) 檢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 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引用法規之審議。
(三) 檢查報告、違反金融法規及其他缺乏之處理暨相關行政救濟案件之
答辯與備詢。
(四) 年度檢查資料之統計分析。
(五) 檢查工作手冊之編擬。
(六) 其他有關檢查事項之處理。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本國銀行以外金融機構金融檢查業務之左列事項:
(一) 檢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 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引用法規之審議。
(三) 檢查報告、違反金融法規及其他缺失之處理暨相關行政救濟案件之
答辯與備詢。
(四) 年度檢查資料之統計分析。
(五) 檢查工作手冊之編擬。
(六) 其他有關檢查事項之處理。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金融機構電腦作業檢查之左列事項:
(一) 電腦作業檢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 電腦作業檢查人員之訓練。
(三) 電腦作業檢查問題之研究。
(四) 金融機構電腦作業稽核規範之審議。
(五) 其他有關電腦作業檢查事項之處理。
(六) 上級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辦理金融檢查工作考核之左列事項:
(一) 金融機構違反法規及其他缺失事項改善情形之追蹤及考核。
(二) 各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及營業單位自行查核之督導及考核。
(三) 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及申請增資等事項之會辦。
(四) 金融機構內部稽核人員之考核。
(五) 金融機構重大及突發缺失事件之處理。
(六) 金融機構董 (理) 監事會議紀錄、會 (社) 員代表會議紀錄及營業
報告書之彙整及考核。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五、第五科辦理金融檢查有關調查研究之左列事項:
(一) 金融檢查法規之擬訂及解釋。
(二) 存款保險法規之解釋與存款保險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三) 金融機查作業檢討委員會業務之處理。
(四) 與其他金融檢查單位之協調及聯繫。
(五) 金融檢查人員之訓練。
(六) 金融檢查有關專題之研究。
(七) 上級交辦事項。
六、第六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金融檢查法規之彙整。
(二) 金融預警系統業務之處理。
(三) 各金融機構經營資料、財務報告之蒐集、整理及考核。
(四) 金融管理資訊系統業務之處理。
(五)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 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