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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一組掌理金融發展政策與制度之規劃事項,銀行法、票據法、動產擔保
交易法、存款保險條例及其他基本金融法規之擬訂、審核及彙整事項,國
內、國際金融動態及金融制度之調查、研究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銀行發展政策與制度之規劃。
(二) 銀行法與相關法規之擬訂、審核及彙整。
(三) 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代表人辦事處及其他金融機構之發展政策與
制度之規劃。
(四) 存款保險制度之規劃及其法規之擬訂。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銀行以外其他金融制度及法規之法務事項。
(二) 關於票據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等金融法規之擬訂及解釋。
(三) 涉及兩岸關係金融法規之研擬及聯繫。
(四) 其他法規之協調及聯繫。
(五)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支付與信用制度之規劃。
(二) 金融資訊自動化系統之規劃。
(三) 國內及國際金融資料與動態之調查及研究。
(四) 金融法令與政策之教育及宣導。
(五) 金融機構辦理研究之督導及考核。
(六) 新種金融機構與業務之研究及規劃。
(七) 新台幣監銷及攜帶新台幣出入境之管理。
(八) 金融投資審議案件及創業投資事業案件之處理。
(九) 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