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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股
(一)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員額配置之報核。
(二)職務歸系案件之擬定及報核。
(三)公務人力規劃。
(四)考試分發及升遷考核案件之擬辦。
(五)職員任免、遷調案件之擬辦。
(六)銓審、動態登記案件之陳報。
(七)約聘、僱人員及其他臨時人員之聘(僱)、解案件之擬辦。
(八)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之彙辦。
(九)預算員額之報核。
(十)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股
(一)職員平時考核之管理。
(二)職員考績(成)、獎懲案件之擬辦
(三)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議及籌辦。
(四)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與登記。
(五)心靈成長月會等各種集會之籌劃、聯繫。
(六)優秀人員之選拔及表揚。
(七)員工出國案件之核辦。
(八)約聘、僱人員考核案件之擬辦。
(九)服務獎章之請頒。
(十)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股:
(一)待遇、福利及員工文康活動之籌辦。
(二)薪俸、各項其他給與之審核。
(三)退休、撫卹及資遣案件之擬辦。
(四)退休人員及在職死亡人員遺族之照護。
(五)輔建住宅案件之審查及輔建貸款資料之移轉。
(六)人事資料之管理及各項人事報表之編製。
(七)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之擬辦。
(八)急難貸款案件之審查。
(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