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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法務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行政救濟、違章處理及法律事務等
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法規管制股
(一)稅務法令之轉行及適用疑義之諮詢、會簽研析。
(二)稅法修正意見之彙報。
(三)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四)重大爭議案件之研議。
(五)法令審議案件之研議。
(六)行政規則之彙整、通報及網路建置。
(七)各稅行政救濟、刑事及法規案件之派查、進度、處理結果之登錄及
管制。
(八)行政救濟、刑事及法規案件各項表報之編製。
(九)復查審議委員會組成與會議召開事宜及協談人員之指派。
(十)提供訴願審議委員會及各科室報表。
(十一)辦理業務性案件之分文、協談人員輪派、管制及非業務性行政工
作、人事及總務等。
(十二)行政救濟稽徵業務考核協辦。
(十三)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行政救濟股
(一)行政救濟案件之審理及相關業務之督導。
(二)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補充答辯。
(三)列席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會議備詢及行政法院之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之法務事項。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違章股
(一)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二)更裁案件之處理。
(三)違章案件處分書之列印及歸檔。
(四)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之擬議。
(五)違章稽徵業務考核主辦。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