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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改良利用組掌理有關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及委託經營業務,分三科辦事:
一、規劃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規劃及研究發展。
(二)適宜改良利用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儲備之核定。
(三)以委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四)以委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評估及範圍
之確定。
(五)委託改良利用案件所需預算之編列。
(六)委託對象之選定。
(七)以委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及報
核。
(八)委託改良利用契約之擬訂簽訂及報核。
(九)委託改良利用計畫及契約之執行或督導。
(十)委託改良利用案件之結算或審核及報核。
(十一)改良完成之不動產接收及辦理產權登記。
(十二)委託改良利用案件結案報告之撰寫或審核。
(十三)以信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十四)以信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評估及範
圍之確定。
(十五)信託對象之選定。
(十六)以信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及
報核。
(十七)信託契約之擬訂簽訂及報核。
(十八)信託財產之移交及移轉登記。
(十九)聽取受託人報告及檢查帳務。
(二十)終止信託受益權之結算及信託財產接收及辦理登記。
(二十一)信託案件結案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二十二)自行辦理、委託、合作、信託、設定地上權以外方式辦理國有
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修正以及執行等事宜。
(二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二十四)不屬其他科業務之處理。
(二十五)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改良利用業務之電腦化。
二、利用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委託經營法令之訂定及修正。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之規劃。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招標範圍之確定。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招標公告、須知、契約之擬訂及報核。
(五)專案委託經營計畫及契約之審核及報核。
(六)委託經營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七)委託經營期滿或終止不動產收回方案之擬訂及報核。
(八)國有非公用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改良利用之法令訂定及修正。
(九)招標設定地上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範圍之確定。
(十)招標設定地上權歲出、歲入預算之編列。
(十一)招標設定地上權招標公告、須知及契約之擬訂及報核。
(十二)專案招標設定地上權計畫及契約之審核及報核。
(十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改良利用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十四)各類改良利用之不動產利用之規劃。
(十五)各類改良利用計畫之報核。
(十六)各類改良利用之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七)關於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委託經營、設定地上權等業務之電腦化。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三、工務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二)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評估及範圍之確定

(三)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及報核。
(四)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預算之編列。
(五)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範圍內地上物之處理。
(六)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建築師、工程顧問遴選。
(七)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基地地質鑽探及地形測量。
(八)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案開發許可及建造執照之申請

(九)各項工程之發包及報核。
(十)各項工程合約之簽訂及報核。
(十一)工程進度之管制及督導。
(十二)施工品質之稽核及評鑑。
(十三)各期工程款及建築師、工程顧問服務酬金之支付。
(十四)各期物價指數調整款計算方式之擬訂或審核及報核。
(十五)物價指數調整款之支付。
(十六)工程變更設計原則之擬訂或審核以及變更設計預算書之報核。
(十七)竣工查驗或審核、報備以及完工驗收。
(十八)工程結算。
(十九)使用執照之取得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稅籍申報。
(二十)工程結案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二十一)各項工程保固期間缺失之改善。
(二十二)各項工程保固金之退還。
(二十三)以合作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二十四)以合作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之評估
及範圍之確定。
(二十五)合作對象之選定。
(二十六)以合作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
及報核。
(二十七)合作契約之簽訂及報核。
(二十八)合作計畫及契約之執行或督導。
(二十九)合作案之結算或審核及報核。
(三十)改良完成房屋之接收及土地之移轉。
(三十一)合作案結案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三十二)關於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業務之電腦化。
(三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