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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憑單之審核、記帳、餘額查對、覆核科長簽章之處理事項。
一、審核人員審核憑單內容。
(一)支用機關名稱代號包含檢查號碼有無錯誤。
(二)編製日期有無漏填或書寫錯誤。
(三)憑單編號,預算科目名稱及代號,包含檢查號碼,會計年度是否正
確,有無漏列。
(四)支出用途有無漏列,如係撥還零用金或領用額定零用金有無超出規
定限額。
(五)支出預付、暫付款項,有無註明用途。
(六)金額數字,單位有無遺漏,大小寫數字是否相符,有無塗改,大寫
結尾無漏寫「整」或「正」字。
(七)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有無塗改。
(八)領取支票方式是否選擇正確的一項,如係「自領」或「支用機關指
定人員領取」者,領取支票憑證號碼有無填註,騎縫章有無漏蓋,
屬於存帳者,除另有特別規定外,金融機構戶名、帳號有無漏填。
(九)附記事項如註記有「請勿劃線」或「取銷禁止背書轉讓」其末端有
無加蓋簽證人員印鑑。
(十)附件是否齊全,有無短缺。
(十一)如有清單者,清單細數之和與憑單所列金額是否相符,及有無簽
證。
(十二)支付電話、電報、水電等費如係存帳者,各代收銀行帳戶 帳號
有無漏填或錯誤,應檢附之電話費收據,電報費收據,電話清單
,是否齊全或漏附。
(十三)除受款人姓名、金額二欄規定均不得塗改外,其餘各欄如有更改
,其更改處有無加蓋簽證人員印鑑。
(十四)支付財物購置或營繕工程費款,超過稽察限額者,是否在附記欄
註明購辦案號、總價及審計監辦情形。
(十五)憑單第二聯所列與第一聯是否完全一致。
(十六)轉帳憑單之審核,除照付款憑單有關各欄之審核要點詳予審核外
,並應核對轉帳收方金額合計數與轉帳付方金額合計數是否相符
,大小寫金額合計數是否一致。
(十七)轉帳憑單摘要欄,有無註明轉帳事由。
二、憑單經審核均符合規定即予辦理支付,依各種憑證別使用程式輸入電
子計算機-端末機查核其有關科目餘額足否,所產生之紙帶一聯隨憑
單遞核。
三、科長(稽核)覆核自收件編號至驗對印鑑,憑單審核,端末機紙帶記
載及餘額結算並無遺漏與違失,予以簽章,以明職責。
四、如憑單手續不完備,或駐審人員提出異議時,應退回第一科沖回,先
登記退件編號,並填具付款(轉帳)憑單退回理由單一式三份,於單
上有關項目標註,再輸入端末機退件檔附上紙帶送科長簽章,一份連
同憑單退還原編送機關,一份第一科存查,一份交收件人員登記,以
備支用機關或受款人查詢。
五、費款支付完畢後,付款憑單第一聯由第二科保管,轉帳憑單第一聯由
第一科保管。
六、第二科將憑單第二聯隨時移送第一科交承辦人員整理待核對電資組產
生之當日工作底稿。
七、對帳如發現工作底稿與憑單相關項目有不符之處,應即時告知電資組
或第二科,立即更正。
八、當日支付帳目,應當日核對完畢,不得積壓。
九、帳目核對清楚,按機關別填具付款憑單退還清單一式三份,次一工作
日上午九時將清單兩份,連憑單第二聯送審計處人員核抽存清單一份
,餘連憑單第二聯退第一科。
十、前項憑單退還清單一份隨同憑單第二聯由各承辦人封妥交總務室郵寄
或派員轉送退還原支用機關。
十一、電資組每日編製之工作底稿,應送第一科交由承辦人核對整理存查

十二、月份終了於次月一日,將電資組產生之當月庫款支付對帳單三份查
核整理後二份送由會計室核對分發,一份由第一科承辦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