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二條公正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本法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三年以上。
三、曾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教授工程、財務或法律相關專門學科三年以上。
四、實際參與依本法辦理之案件達五件,或在該領域服務累計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