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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中之學者、專家人數應至少二人。
前項管理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列席人員無表決權。